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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3:
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 所报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五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2005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和西部地区高校成果可优先获奖;经过国家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的项目教改水平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有特殊情况的成果(指涉及国家机密、安全,不能公开的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其隶属关系或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按本款上述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军事院校的教学成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单独组织评审、推荐等奖励工作。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十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受理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二条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推荐特、一等奖的项目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或项目验收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本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首先进行网络评审。与上述纸介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一律按照流程要求,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网站进行网络申报(教材成果提交精彩章节)。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须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材料光盘(一式两份),并在网上填报视频材料相关链接地址。
  第十三条 教育部设立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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