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清查义务教育学校“校中校”等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认真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学校的办学行为趋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一些学校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名校名义搞“校中校”、高学费招生;一些学校虽然将“校中校”改制为民办学校,但仍与民办校挂钩,在招生、师资、教学计划、管理等方面统一安排,进行利润分成;一些学校“试图打政策擦边球”,变相搞“一校两制”或“拖挂校”。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
义务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教育部门的形象。为此,必须彻底清理和坚决纠正。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清理清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清查工作,根据《
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一校两制”、“校中校”、“拖挂校”和与民办学校挂钩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项清理清查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挂帅,认真组织清理清查工作。
二、依法保障公办学校性质,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根据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