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依规纠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凡在清理中发现违规办学行为的,要坚决清理,迅速纠正,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对存在“一校两制”、“校中校”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撤消;对已改制的民办学校,要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应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第
6条的规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校园和符合基本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生证书。否则,要立即停止招生;对与民办学校挂钩的公办学校,必须尽快与民办学校脱钩,从2009年起,停止以各种方式为民办学校招生,并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依法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
在清理清查纠正的过程中,不论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要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学生负责到底。要切实做到稳步推进、平稳过度。2008年,凡以公办校名义为民办校招生的学校,要在师资、教学计划等方面的教育教学管理上保持连续性。到2011年7月底之前,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必须彻底脱钩;对不愿意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五、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
义务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对在这次清理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提出整改措施,按本《通知》第三、四项要求完成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办学,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