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教育厅根据项目承担高校科研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组织邀请科技厅、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会同验收;
3.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项目、青年教师启动基金项目由教育厅委托各项目承担高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4.教育厅委托项目由教育厅视项目完成具体情况安排会议验收或个别验收;
以上项目验收申请最迟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批复的项目完成时间后半年内提出。
四、验收条件
1.项目已完成预定计划,取得预期成果,达到预期目标;
2. 完成项目结题报告;
3. 提请验收的文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项目实际。
五、验收主要内容
1.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学术队伍建设情况、主要指标实现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2.项目验收中要注重标志性成果的确定、建设效益分析、人员组织及项目管理工作;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验收组织及程序
1.各类项目的验收工作首先由项目第一承担者负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验收工作在教育厅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视不同项目类别,采取不同方式和形式进行。
2.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相关文件和资料,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好本校项目验收的申报、组织工作。
3.自治区教育厅或被委托机构在审查承担者提交的验收材料后,应在10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的答复。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通知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准备完整的文件材料,并对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专家组组成作出相应的安排。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获得一次延期验收机会,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委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验收的,其验收方案和专家名单应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4.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组织验收的单位按项目领域推荐,报教育厅批准,一般为7人左右,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有高级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2,委托学校进行验收的,校外专家一般应在1/2以上。 验收专家组负责审查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采取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实地考察的方式,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效益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书面意见。验收专家组的评价意见报教育厅,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七、验收文件资料要求
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验收前提交如下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