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四.五”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自治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部署,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将于2009年起进入第四个五年周期。为了做好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现将证书预定与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审核、登记和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继续贯彻执行新教师[2005]14号和新教师办[2006]05号文件精神,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评估、考核、发证工作”;“《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发放”;“由教育厅统一从人事厅领取《继续教育证书》,向各地州市发放证书,并与人事厅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证书的领取、费用结算工作。”教育厅凭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证书缴款收据发放证书;在执行证书工本费及费用使用办法方面,依然执行“每本《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8元向教师个人收取”和证书工本费上缴人事厅及返还、使用的规定。
二、新一轮继续教育周期开始,自治区将统一启用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须人手一册。为了做好新一周期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发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做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预定及证书编号、登记编册、发放等管理工作。上报预定证书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16日以前。
各地(州、市)须按照自治区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所确定的继续教育参与对象数预定证书。一般要求一次性预定,不再分期办理证书。
三、有关证书中“专业学习登记”一栏的填写要求,须按照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第四个管理周期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办理。
四、第四管理周期《继续教育证书》继续由各地(州、市)统一管理、编号。关于本周期的编号,仍然按照新教师办[2006]05号文件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