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包产品随机抽取5种产品,每种产品内随机连续抽检5个(台)进行检测,若其中有二种产品内有1个(台)或一种产品内有2个(台)因基本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情况、供应商在投标时所做的承诺等情况不合格,则判定80%以下合格,在合格率栏填写80%以下,即为整批不合格;不合格的在备注中写明不合格判据的具体内容。
对单一产品包随机连续抽检5个(台)进行检测,若其中有1个(台)因基本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情况、供应商在投标时所做的承诺等情况不合格,则判定80%以下合格,在合格率栏填写80%以下,即为整批不合格;在备注中写明不合格判据的具体内容。
5、质检产品质量与标书技术要求一致时,达到技术要求,视为“合格”。
6、质检产品质量高于标书技术要求时,高于技术要求,标准偏离属“正偏”, 视为“合格”。
7、质检产品质量低于标书技术要求时,达不到技术要求,标准偏离属 “负偏”。 视为“不合格”。
8、抽检合格率在80%-100%的产品直接填写产品质量验收单,签字、盖章后交采购工作小组作为付款凭据。
9、专家组抽检合格率80%以下的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采购工作小组,由采购工作小组确定处理办法。
10、质检时限执行《质检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时限。对发生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质量检测工作的,须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延期的时限另外确定。
11、到外县(市)进行质检的所有质检报告和表格均须会同各项目地、州、市(县)有关专业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对安装、调试、培训的电教设备,分别填表。
三、质量检验报告
1、填写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和可靠是对招标采购教学仪器设备质量把关的关键环节之一,同时也是将来付款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实事求是的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认真填写,以便达到质检的目的。
2、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五份。其中:专业组存档的一份,项目县(市)教育局一份;各参与质检工作的地、州、市一份;条件装备和勤工俭学办公室一份备案;采购工作小组一份。
联系电话:0991-8522172,2876372,2850034
联系人:雪合来提、富民、王兴农、努尔买买提。
联系地点: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自治区教育厅教育条件装备和勤工俭学办公室5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