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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08年自治区“友好集团杯”大学生游泳比赛的通知


  (一)报名参加本次游泳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所在地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研究生。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在校文化课考试合格,并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凡不符合教育部有关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有关规定,未经正规录取均不得参加比赛。

  (四)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和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均不得参加比赛。

  十、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游泳竞赛规则》。

  (二)每名运动员可报2项(另可兼报接力)。

  (三)混合接力为两男两女,比赛顺序为男女男女。

  (四)各项比赛根据报名人数进行预决赛。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每项录取前六名,不足六名减二录取。

  (二)奖品由友好集团赞助。

  十二、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应认真填写报名表,于2008年12月5日前送交或寄交自治区游泳协会(乌鲁木齐市滨河路214号,红山游泳池院内)。

  (二)各单位请于12月13日上午11:00(京时)在乌鲁木齐铁路局游泳馆报到,并召开领队、教练员、裁判员联席会议,请按时报到,准时参会。

  十三、经费与食宿

  参加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每人须交场地租用费50元。如需大会安排食宿的单位,请提前与自治区游泳协会联系,费用自理。

  十四、参加2008年自治区大学生游泳比赛的所有运动员,应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含往返途中),否则后果自负。

  十五、裁判人员的选派

  裁判长、骨干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六、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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