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开展远程立案,凡在互联网上、长途电话或传真中有明确的诉讼标的、有明确的原、被告的地址、姓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立案条件的,都可进行登记立案。
13、对我市上访信访老户进行调查,变当事人“上访”为法院“下访”,并依靠当地有关组织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今年年底前,对我市法院上访老户,认真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并逐一进行回访,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努力使其服判息诉。
二、审判工作方面
14、抓好清理积案工作和超期羁押工作,各法院要在今年11月底之前将积案清理完结,并对清理积案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及时反映结案进展情况。实行超审限案件上墙通报制度,凡是超过中院流程管理规定的审理期限的案件,要公布主办人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姓名,接受群众监督,对一年内有两个以上案件超审限的主办人和其他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年终要按照“双文明”目标责任制的办法相应扣分,不得评先评优,扣发奖金。
15、要不断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进行庭前调解,减轻涉诉群众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
16、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各法院要建立“速裁机制”,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需要调解的“六类案件”或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由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及时制作调解书,并当庭宣判;
17、在进入诉讼程序时,也要加强调解,用更便捷、更有效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努力克服当前存在的只注重判决,轻视调解的倾向。
18、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各人民法庭要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就地立案、巡回流动办案、就地审结,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涉及消费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9、实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制度,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实行普通刑事程序简易化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
20、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21、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依法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
22、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企业改制、破产等纠纷案件,切实配合有关部门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资发放等问题,维护好国企改制的成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