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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2009年度新农合运行方案审核情况的批复


  六、要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根据省卫生厅《实施意见》规定,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但不得高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10%。

  望各区县根据报销补偿方案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运行方案,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参合农民最大受益。高青县要尽早制定2009年报销补偿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审核。

  附件:各区县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方案修改意见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各区县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运行方案修改意见

  张店区:
  1、在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药费中,中草药、中医适宜技术诊疗费提高15%不符合省卫生厅《实施意见》规定,应予以纠正;
  2、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应按照省、市规定设定起付线;
  3、不应将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列为能否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的依据。
  淄川区:
  1、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为纳入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
  2、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较低;
  3、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应按照省、市规定设定起付线;
  4、住院医药费用中的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分别提高10%和20%不符合省《实施意见》规定;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6、参合农民在本区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应再要求办理转诊手续;
  7、凡参合农民应执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对独女户夫妻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应予以纠正。
  博山区:
  1、必须连续参合,2008年未参合的农民需补缴个人参合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的规定,上级未有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
  2、普通门诊和急诊门诊费用报销50%的比例过高,在一个合作医疗年度内补偿总额不超过25元的规定过低,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偏低,应予以修正;
  3、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应按照省、市规定设定起付线;
  4、到非定点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规定不符合省《实施意见》要求,应予修正;
  5、应明确规定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报销;
  6、应明确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标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区新农合办最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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