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裁判员注册时只能在一个行政区,即所在工作单位的行政区,或居住地行政区进行注册登记。如一人具有两个项目的技术等级应分别注册。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负责一级及以上级裁判员的注册登记工作;各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在裁判员注册期内将本地区的一级及以上级的裁判员按项目向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各运动管理中心在注册期结束后将注册名单向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在注册期结束后将注册的二级裁判员名单按项目报省体育局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裁判员注册时,应携带裁判员注册证进行注册,并交纳注册费,注册费由个人负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项次人民币30元;一级裁判员每人每项次人民币10元;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市和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交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一级及以上级裁判员注册费由省运动管理中心(裁委会)统一管理,用于培养裁判员队伍。已在我省注册的一级及以上级裁判员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时不再交纳注册费。
只有在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才能取得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资格,才能有资格担任省级以上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登记:
(一)违反河北省关于裁判员的有关管理规定,尚未接受处理;
(二)未经报批擅自到外省市担任裁判工作,尚未接受处理;
(三)擅自代表其他省、市或行业体协担任裁判工作,尚未接受处理;
(四)两年以上没有请假不接受裁判选调的。
第四章 裁判员的选派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的选派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下达的外出参加全国和国际比赛的裁判任务,其裁判人选由省运动管理中心(裁委会)推荐,经省体育局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