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参加年度省级比赛的裁判员,由省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名单,省体育局下发选派裁判员名单。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并在征求裁判员所在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上报省体育局审核,由省体育局统一下发选派裁判员名单。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该裁判员并与所属工作单位联系借调。市、县(区)级体育比赛的裁判员由该级体育竞赛管理部门选派。
第二十六条 以个人的名义接受邀请到外省市担任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报省运动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参与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级各类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各级裁判员管理部门和各单项裁委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三)对我省体育竞赛组织工作和裁判员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管理制度;
(五)检举本项目竞赛组织管理和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
(六)对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可向上一级裁判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七)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裁判员守则》,在竞赛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二)钻研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技术等级的裁判员;
(四)承担裁判管理部门和单项运动协会指派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管理部门和单项裁委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和调研;
(六)接受和参加裁判管理部门和单项裁委会的审批、培训、考核、评定、注册等工作。
第六章 裁判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的日常事务管理由各单项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具体负责。裁判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应成立裁委会。省级单项裁委会在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计划;组织实施裁判员学习、考核和培训,按要求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指导和协助各地市级裁委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