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省级单项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在省体育局运动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下,由裁判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裁委会名单须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委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学习,对本项目裁判员进行系统考核和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体育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省体育局运动管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赴外地参加全国及国际比赛,或参加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各类培训进修,在活动结束10天内,应将比赛、培训及本人裁判工作情况和学习情况书面报省体育局运动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裁判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提出建议,省运动管理中心作出决定;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和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提出意见,经省体育局批准,由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发出通报。
  第三十八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严重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九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终生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