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私营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2008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决定对现行工资统计制度进行逐步改革和不断完善,将工资统计范围扩大到城镇私营单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发此通知,请个各县、城区(含开发区,下同)统计局、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工资统计工作,适应统计调查体系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为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为制订全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城镇辖区内全部城镇私营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和私人投资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企业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三)调查对象
私营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对象为:在被抽中的被调查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全部就业人员,包括本单位聘用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四)调查项目
1、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单位代码、法人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行业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类别、机构类型等8个项目。
2、被调查单位中的全部就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
(五)调查时间
被调查单位在2008年全年的就业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具体调查指标的时间范围为:
(1)就业人员期末指标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和2008年12月31日24时;
(2)工资总额为2008年1-12月累计数;
(六)指标计量单位
调查表中就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工资总额指标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平均工资指标以“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七)抽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