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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减轻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负担,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医疗待遇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退岗职工家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一)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统一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不在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补助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冲抵退岗职工家属个人医疗费定额补助,冲抵完个人医疗费定额补助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取消1000元的起付标准,按5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报销额度2万元及其以下的费用从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列支;2万元以上的费用从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若本人个人医疗费定额补助未使用或未使用完,从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中冲抵。
  (四)当年个人医疗费定额补助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累计使用。
  (五)企业退岗职工家属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到原单位报销的办法停止执行。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05〕46号)停止执行。
  二、对退岗职工家属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新克政发〔2005〕46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的通知》(新克政发〔2007〕28号)规定执行。
  三、市属退岗职工家属调整医疗待遇所需的资金,仍按新克政发〔2007〕28号文件执行。其中,独山子区退岗职工家属调整医疗待遇所需的资金,由独山子区政府参照新克政发〔2007〕28号文件自行筹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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