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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阿克恰勒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和田市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和田市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教)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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