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阿克恰勒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社会保障功能,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和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村保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民主公开﹑公正诚信﹑分类施保;
(二)政府保障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三)坚持全额保障和差额保障相结合,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四)坚持资金保障与农村各项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互衔接。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各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做好规范性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签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会同基层做好疑问户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
(五)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事务,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低保户对象;
(六)负责建立健全档案,做好农村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
(七)每季度核查一次低保人员工资表,对迁出及其它原因未领取低保金家庭,取消其低保资格并收回低保金;
(八)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新增、取消人员进行复查(抽查),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下达审批文件。
第四条 乡镇(街道)民政机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