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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依据低保政策,审理村(居)委会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低保户的申请,做好疑问户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村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事务,妥善处理各类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指导村(居)委会低保管理工作,协助村委会做好低保对象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条件具备的,可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七)负责管理下拨的农村低保资金,低保资金要按时发放到低保对象;
  (八)加强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将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素质较高人员安排到基层民政办公室工作,并实施动态管理;
  (九)认真调查核实本辖区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和个人,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十)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生活条件改善不符合低保条件和其他应该取消低保的人员,由村(居)委会审核把关后,报市民政部门办理停发低保手续。
  第五条 村(居)委会职责
  (一)认真执行农村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辖区居民低保申请、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核查低保家庭收入情况,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四)组织本辖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辖区公益性劳动;
  (五)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六)加强低保家庭管理,定期走访,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六条 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政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适当调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我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标准为700元。
  第七条 补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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