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村低保金由乡镇(街道)以货币形式发放
  (一)对人均纯收入低与7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成员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差多少补多少;
  (二)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下拨资金情况,按季度或半年发放;
  (三)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四)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保障范围
  在和田市行政区域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亨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保障对象
  (一)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劳动能力低下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导致贫困的“五类人员”;
  (二)国营农村牧场(含乡办农牧场)中持农村户口的,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及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的农村特困居民;
  (三)在本市长期居住20年以上,有固定住处,但因各种原因失去户口的、因城市扩建失地、无生活来源,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居住,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特殊困难群众;
  (四)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五)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托)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