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金由乡镇(街道)以货币形式发放
(一)对人均纯收入低与7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成员采取实际补差的办法,差多少补多少;
(二)补助资金根据自治区下拨资金情况,按季度或半年发放;
(三)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四)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保障范围
在和田市行政区域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申请亨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保障对象
(一)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劳动能力低下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导致贫困的“五类人员”;
(二)国营农村牧场(含乡办农牧场)中持农村户口的,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及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的农村特困居民;
(三)在本市长期居住20年以上,有固定住处,但因各种原因失去户口的、因城市扩建失地、无生活来源,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居住,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特殊困难群众;
(四)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五)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只保障农业户口成员,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托)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