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全年所得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总和。包括:
(一)土地经营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农牧业生产劳动扣除生产成本所得的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主要是家庭成员从事加工业、运输、饮食业、劳务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储蓄存款、有价证卷及利息、租凭转让所得、参加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金、接收增予和偶然所得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政府各种救助款物和生产经营奖励性补贴;
(五)其他收入。主要是赡养人、抚养人应当付给的赡养、抚养费及遗属补助费等。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算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持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地(市)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三老人员”补助等;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六)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七)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临时性救灾款物;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对申请农村低保人员实行申请、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等待偶的,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需提供的证明材科:1.收入证明。如实写明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和导致贫困的主要原因等;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由贫困户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受理。村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村民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村民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拟救助金额、家庭收入情况等,对无导议和虽有导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