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或学习的可取消低保待遇。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警告并追回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家庭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和田市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市民政局要根据落实农村低保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后,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汇总上报,以确保自治区财政按时预算,确保低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地、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乡镇(街道)民政办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状况,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年审制。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对亨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应当每年核查一次,核查率要达到100%。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复审,市民政局每年对保障对象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
  第二十六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村(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 ,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终止享受低保待遇的,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