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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时办理迁移手续,地区内迁移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和有关情况等进行封装,交由本人到迁入地的县民政局办理迁入手续。迁出和田地区的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 根据自治区的要求,要统一农村低保档案,建档标准化,做到“一乡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装订成册以备查阅。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制度,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受归档要求。文字材料统一采用A4纸,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内容详细、完整,符合逻辑关系,按统一封面,按年装订。
  (1)基础档案包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变更表、户主申请表、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其他必要的证明证件、入户调查登记表;
  (2)文件资料档案包括:低保工作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本级低保评审小组花名册,工作制度,相关文件资料,评审记录;
  (3)低保金发放档案包括:乡镇(街办)村(居)委会月低保金发放表,汇总表;
  (4)各类报表档案包括:本年度用款计划书、月报表、季报表、年度决算报表。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并在每个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开设公示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聘请义务监督员3-5 人。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动态管理”的要求对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因落实不力,把关不严,在申报审核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低保资金管理不严,出现挤占、挪用、贪污、拖欠的,层层追究责任,取消评先选优的资格,年终群众工作考核、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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