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其他符合低保条件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可享受差额补助(家庭收入核算可参照自治区、地区收入核算办法执行)。
第九条 在外地大、中专就读的和田市本地学生,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无论户籍迁出或在本市,根据实际情况均可享受低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
(三)购买使用空调、电脑、摩托车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社区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
(十三)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四)违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宗教管理规定的人员;
(十五)其他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6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二条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