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五)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凡农转非后仍享有自留地(或耕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产品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七)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全部收入计算,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
(八)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裁决的规定计算;无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每个赡(扶、抚)养人每月为被赡(扶、抚)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扶、抚)养费。
第十五条 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在城市低保资格评估工作中,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具体收入认定方式是: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有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等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家庭月补助计算。家庭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保障标准-家庭所有实际收入。
第十七条 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计算。对确无任何收入的家庭,实行全额补助;对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十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65号)精神,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全额补助,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士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分配期;转业士官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对于单位拒绝接受或接受后未安置上岗的,生活补助费由该单位负责发给。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再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