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复审;
(二)积极参加街办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坚决与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的预算计划,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上一级民政部门、市财政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街办(乡镇)上报的实际保障人数,提出低保资金分配方案,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将资金划入街办低保专户。
第二十四条 街办对低保资金实行专帐封闭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安排社区居委会按时足额发放生活保障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拖欠。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实行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十六条 低保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制,责任到人。街道(乡镇)每季度对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实施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对因落实不力,把关不严,在申报、审核、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错报、瞒报,不按时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影响发放工作;低保资金管理不严,出现挤占、挪用、贪污、拖欠的,层层追责,单位及个人取消评先选优的资格,年终群众工作考核、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