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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3日)宣布不再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市卫生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茂名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管理制度,统一新农合实施方案,使全市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等有关规定和2008年全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受益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我市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以中央、省、市和县(市、区)四级政府财政补助、农民个人缴纳参合金和基金存款利息构成,用于全市参合农民的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和其他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参合的农村居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新农合的组织和管理机构由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委会四级构成。
  第六条 市成立新型农村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分管卫生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市、区)、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级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镇级由镇长(主任)担任组长。市、各县(市、区)、镇(街道)成立新农合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合医办);各村委会成立新农合工作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
  第七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合医办,市、县(市、区)财政局,镇财政所,村委会新农合工作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合医办):研究提出全市发展和完善新农合政策措施,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拟订全市新农合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协调全市新农合的关系和问题,指导、监督全市新农合工作,承办省新农合协调小组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新农合专户基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审核市本级资金的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全市预算方案的执行,督促各县(市、区)财政及时将新农合资金划入基金支出专户和与辖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直接结算制度,督促全市执行好基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督促各地管理好专户基金,承办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新农合有关事项。
  (三)各县(市、区)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县(市、区)新农合发展规划;领导辖区内镇和各有关部门开展新农合工作;审定和公布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新农合资金筹集、报销、救助,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农合资金预决算方案;审批大病救助,组织处理新农合争议,并对新农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县(市、区)合医办: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实施的宣传、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日常业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制定年度新农合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制定新农合资金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年度基金财务结算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设立新农合基金收入和支出专户;按规定管好收入、支出专户资金;审核大病救助金额,报本级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监督各镇新农合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参合人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对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日常事务;对镇新农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指导辖区内各镇(街道)和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和实施网上现场结报制度;协调各部门、各方面关系;向同级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和同级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新农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批复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受理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入支出专户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规定的用款手续;查处财务管理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新农合基金风险基金专户;指导督促辖区内镇财政所做好新农合财务管理和资金的支付工作;做好有关新农合统计报表凭证交换等工作;处理好其他财务上的相关事项。
  (六)各镇(街道)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布置,负责制定本镇新农合的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筹集辖区内参合农户的统筹基金;指导督促村委会做好参合人员名册,建立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参合人住院、门诊医药费报销审批和大病救助呈报工作。
  (七)镇合医办:负责协调新农合基金筹集;对新农合报销凭证进行审核、造册登记,参合人员基本情况电脑录入、网上结报、统计和报销兑现等相关工作;每月定时向财政结算中心和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划拨款项;每月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参合、报销、大病救助等情况;处理日常工作及业务咨询;完成上级合医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各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专户,负责本镇新农合报销及大病救助资金的兑付工作;协助镇合医办在财政结算中心建立新农合报销支出专户;履行新农合报销资金的复核;对不符合用款的手续,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建立健全新农合财务出纳、会计账,每月的5日前要将上月参合人住院报销情况进行统计上报,报表送县(市、区)财政局、合医办和同级合医办各一份;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村委会新农合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宣传发动本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筹集农民个人缴纳基金,并及时将收缴的基金存入基金收入专户或上缴镇合医办。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造册登记,每月向村民公示本村参合人受益情况。

第三章 参加办法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我市农村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新农合。一人一份,不得重复参加。
  第九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坚持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按属地参加。凡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人与子女分户生活的,其子女要有1户以上参加,老人才能参加新农合。参合人在履行缴费义务后,由村委会造册登记报镇合医办,由镇合医办核发《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新农合证》),一户一证。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新农合基金筹集。从2009年起,新农合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参合人缴纳20元;中央财政补助4元;省财政补助61元;市本级财政补助:县(市)10元、区11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县(市)15元、区14元。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村民参加新农合。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年的7月份前划入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筹资时间。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9月至11月20日为下年度的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逾期未缴费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新农合。
  第十二条 新农合参合人数必须与应筹集的资金相吻合,凡集体出资或社会扶持的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参合人。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和大病救助的对象以年初实际缴费登记的参合名册和电子名册为依据。
  第十三条 收取新农合资金的收款收据,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新农合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由各镇(街道)合医办与财政结算中心做好票据的领用与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收取的新农合资金,要在5个工作日内如数上缴镇合医办,镇合医办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合资金统一存储入县(市、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基金收入专户。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用于保大病、保住院和门诊补偿,不得用于其它任何方面的开支和投资营运。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保障基金(含风险基金)和保障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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