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保障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补偿(含单病种补偿、正常分娩补偿、规定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住院补偿基金占总基金70%,门诊补偿基金占总基金20%,风险基金(含结余)占总基金10%。
第十七条 新农合补偿分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补偿、规定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含单病种定额补偿)三部分。
第十八条 住院补偿标准。
(一)补偿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本县(市、区)辖内定点医疗机构镇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0%;县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60%;县以外医院起付线为6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40%。已办理转院手续、在外务工或出差生病住院,按规定报告并提供规定的有关手续的参合人,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市外定点医院执行。
未经转诊擅自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8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30%。需到省或省外专科医院治疗的,要向县(市、区)农合办提出书面申请,批复后按市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
(二)五保户在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0%。
(三)年住院报销支付上限为5万元。
(四)白内障患者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侧患眼补助800元。
(五)正常分娩补助300元。
(六)精神障碍性疾病、癫痫大发作、肺结核(自费部分)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或市辖内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费用达到50%以上的,可在原各级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的报销比例。
(七)特殊医用材料,属于国产的,其费用全额纳入按比例报销,属于进口的(含中外合资、外国出资企业生产),其费用的40%纳入按比例报销。供体的40%纳入按比例报销。纳入按比例报销的特殊医用材料和供体见附件1。
第十九条 规定慢性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规定:
(一)规定慢性病种是指:⑴肝硬化失代偿期;⑵癌症(放化疗);⑶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系统性红斑狼疮;⑹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⑺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⑻心脏病并心功能Ⅲ级以上;⑼中风后遗症;⑽癫痫大发作;⑾肾病综合症;⑿地中海贫血;⒀老年性痴呆症。
(二)规定慢性病种的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参照第十八条㈠执行。
(三)规定慢性病种患者住院报销总额和门诊报销总额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5万元。
(四)规定的慢性病种的鉴定、以县(市、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准。
(五)参保人必须办理所规定的慢性病医疗证明:患者凭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或以往的病史、病历证明,经县(市、区)合医办核发规定的慢性病医疗证明。患者凭慢性病医疗证明到指定的市辖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并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补偿规定:
(一)门诊基金的报销只适用于户口所在镇的卫生院、本村卫生站诊疗,村级卫生站单次就诊医药费总费用不得超过20元,带三天用药不得超过30元。镇卫生院门诊基金可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健康体检、狂犬疫苗接种和二类预防接种费用的补偿。
(二)门诊报销补偿限额使用,门诊基金补偿每人每年22元。该参合户中的任何1人,一次或多次可使用本户门诊基金的总限额。门诊基金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用药的药品目录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规定的用药目录,不予支付费用的基本药品范围见附件1。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参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设立新型新农合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补助救助对象患大病难以承担应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原则。救助资金使用按当年筹集救助基金总额量入而出,确保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一)用于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没有能力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可向村、镇提出扶持参合的申请。
(二)用于住院医疗救助。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的低保户、五保户,住院费用超过4万元的参合人,在报销补偿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五保对象,住院医药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15%的标准救助。起付额为300元,已按80%比例补偿的五保户,原则上不再给予新农合救助,年最高救助累计金额为5000元。对患重大疾病的参合人员,其住院费超过40000元的贫困户,按10%的标准救助,起付额为300元,年最高救助累计金额为5000元。对其它的困难户,住院费用较大、在合作医疗补偿后仍有较大困难,且情况较为特殊的,可适当给予一定的救助。
(四)救助基金的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住院收款收据复印件(收款收据需报销单位加盖公章),其中低保户、五保户要出具相应证件,送镇合医办加意见,报各县(市、区)合医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每个年度结余的新农合基金,按《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结余基金管理和设立收入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茂财社〔2007〕66号)执行。
第六章 报销补偿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住院报销实行网络化管理。参合农民住院出院后,及时审核,及时补偿,及时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合人住院,参合人可选择市辖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但原则上首诊要选县(市、区)辖内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到本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合医办报告,方可按规定报销补偿。
第二十七条 门诊报销和住院报销办法。
(一)门诊即时报销。参合人持《新农合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本镇卫生院和卫生站看病,其门诊可报销费用直接从本户门诊可报销的总额中减免。参合人并在《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登记表》签字,盖上指模。
报销办法: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根据参合人的《新农合证》号码、身份证或户口簿号码填写《XXX新农合门诊报销登记表》(村卫生站要填写参合人员门诊日志),并附上门诊收款收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笺》、主诊医生签名等报销凭证。
已发生的报销费用卫生院和卫生站要将门诊报销的金额填入参合人的《新农合证》门诊报销栏目内。
(二)住院出院即时报销。参合人在本镇和本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实行出院时即时报销制度。
报销办法:⑴参合人入院时凭《新农合证》、身份证从医院领取《新农合住院医药费报销呈批表》,并按规定填写;⑵入院医生审核住院人员身份后加具诊断意见、签名;⑶参合人或家属将《呈批表》送回户籍所在地的镇合医办加意见。⑷定点医疗机构24小时内向镇合医办报告,住本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市、区)合医办报告,并将呈批表交患者家属带回所在镇合医办加具参合和报销情况意见;⑸镇合医办派员到本镇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签名;县(市、区)合医办派员到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签名。⑹定点医院审批报销金额。并将参合人所报销的金额填入其《新农合证》住院报销栏目内。
建立B/S信息系统管理后,镇合医办不再在《呈批表》加意见。
已建立即时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报销费用,填写报销情况登记表,附报销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呈批表、疾病诊断证明、收款收据、费用清单、门诊处方单等原件,向同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划款申请。
(三)常规报销。参合人在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
1、报销办法:⑴送审。从镇合医办领取《农村新农合住院医药费报销呈批表》,并按规定填写后交镇合医办审核。⑵审批。镇合医办审核报销者的资格,核定报销金额,并在《新农合证》住院报销栏目内填写报销金额。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镇合医办公章,送镇分管领导审批。开具现金支票,连同报销凭证一同送财政结算中心复核。⑶支付。结算中心在现金支票上加盖印鉴。参合人分别在《报销登记表》、《报销呈批表》、发票背后和支票存根上签名后,持现金支票到银行取款或由财政结算中心将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2、办理常规报销其他规定:由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除出示参合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新农合证》原件及委托书外,还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并进行登记,并在《新农合报销情况登记表》备注栏内签名,以备核查。
3、报销凭证:⑴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新农合证和参加新农合收款收据等原件;⑵疾病诊断证明原件;⑶住院收款收据原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发票,收款收据必须是电脑打印);⑷住院费用清单原件(电脑打印)。
4、参合人参加新农合又买其它医疗保险的,对保险赔付后再办理新农合报销的,须由保险公司在票据复印件上注明已赔付的金额,并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方可作为新农合的报销凭证。不论参合人参加多少险种,其得到的报销总和不能大于其住院医药的总费用。
第七章 转诊及异地住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转院是指参合农民的病情诊断、治疗、抢救,因首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不具备,需要转到市外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一)转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合农民,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诊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