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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物资,保障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的正常工作。
  公安、交通部门:保证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畅通以及人员的疏通与安全转移。
  民政、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人员伤亡情况相关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气象灾害事件预警等工作所需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风暴潮、水库相关信息。
  农业和水果部门:负责提供农业受灾情况相关信息。
  水文部门:负责提供水文相关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疫情发展监测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相关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在校学生的安全防护和人员安全撤离疏导工作。
  通信部门:督促检查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供电部门: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的电力供应保障。
  三、应急预警机制
  (一)监测和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各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报告时限和程序:对可能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灾害气象事件的,专家组要在会商后30分钟内将预警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市应急办)。发生一般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报告内容: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预警预防行动
  1、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应急办具体接报)和上一级气象部门。市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的,要及时报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预警和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应急办。
  2、各有关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
  3、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积极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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