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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等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18-59周岁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134元,政府补助106元;低保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99元,政府补助141元。
  (三)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80元。其中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130元;低保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75元,政府补助165元。
  (四)本细则实施后,从外地迁入本县的参保居民,参保2年内不享受政府补助。其中,学生和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除外。
  第五条 参保居民满60周岁,且连续缴费满25年,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费用可以给予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保信息为依据,并在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信息后,将政府补助资金按计划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政府补助资金以户籍为依据,无户籍的以取得本县学籍为依据,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 除学生和未成年非在校城镇居民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须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其费用自行缴纳。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个人自愿参保。其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政府不予补助。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校、街道、社区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收缴,分别入帐。

第四章 参保程序与缴费方式

  第九条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一)学生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学生、重度残疾学生应同时分别提供《阜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阜新市低保边缘户待遇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填写相关表格。
  (二)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生参保资格审核、信息采集和录入、制作信息盘、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汇总表,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将上述资料统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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