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外出期间或在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危重症就地就近住院,入院三个工作日内,要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出院后凭就医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三十条 异地安置就医:
(一)条件: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且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
(二)办理程序:参保居民于参保时或每年11月份到乡镇或社区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就医,经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县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三)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异地就医办法及医疗待遇:参照在本市就医处理。
(五)报销办法:异地安置参保居民入院三个工作日内,要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就医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打架、斗殴、醉酒及其他因犯罪或者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
(五)有他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所致伤病的;
(六)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
(八)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生意外伤害时,符合商业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具体赔付范围包括: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意外身故补助费,其给付标准:
(一)因意外伤害致死,赔付限额8000元。
(二)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按8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4000元。
上述保险责任由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参保居民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补缴医疗保险费与应当缴费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从补缴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