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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同级政府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补助类项目,市主管部门应当与被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助资金的用途、成果、验收要求和政府集中采购等事项,接受资助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按资金使用合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备齐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的文件、资金使用合同和项目申报单位收款收据、银行账户证明等材料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市财政部门按下达的项目经费计划,将资助款拨入项目申报单位的财政监管帐户。项目申报单位使用资助款必须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用资金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资金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根据专用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输出成果和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对补贴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直接验收其输出成果和相关完成证明材料。

  对补助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应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补助类项目,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助资金决算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应当返还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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