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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防止红头文件“终身制”,避免过去(或现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或将来)的政策发生矛盾和抵触,进一步确保政令畅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法制与政令的统一,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州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海北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效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州、县政府(含办公室),乡(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特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在完成特定事项后立即失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标注在文件正文的最后。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可终止实施或修订后重新实施: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省上新的政策措施、法规、规章等相矛盾或抵触的;
  (二)制发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必须终止实施或修订的;
  (三)同级人大机关、上级法制机构认为需要终止实施或修订的;
  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终止实施或修订,均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向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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