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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和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和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署办[2009]9号)


民和县人民政府:

  民和县人民政府《民和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民和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民和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元月)

  民和县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13家,矿热炉28台(不包括2008年已淘汰的5台),其中6300KVA及以下的24台,7200KVA及以上的4台;电石企业3家,矿热炉3台,其中6300KVA2台,12500KVA1台;电解铝企业1家,80KA电解槽48台;碳化硅企业2家,生产线3条;水泥企业2家,其中1家为机立窑生产企业。

  近几年来,民和县高载能产业布局分散、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并且对民和县工业发展的约束不断加大。因此,为加快工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民和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168号)精神,结合民和县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工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坚持优化结构、淘汰落后,促进节能减排,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利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现民和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淘汰落后产能的依据、范围和时限

  (一)淘汰的依据。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计划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7〕1351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141号)和省政府制定的(高于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门槛)淘汰标准,包括:能耗限定标准、设备规格型号标准、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区域分布等反映产业特征要求的限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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