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时限。涉及民和县铁合金、电石、电解铝、水泥、碳化硅行业的落后产能,对能耗高、环境污染较大、技术水平低的装置进行废毁处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计划逐级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电解铝:于2009年3月底前淘汰100KA及以下预焙电解槽;
铁合金:于2009年3月底前淘汰6300KVA及以下矿热炉,2010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
电石:于2009年底前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
碳化硅:于2010年底前淘汰6300KVA及以下电阻炉;
水泥:于2010年底前淘汰所有机立窑。
三、工作步骤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从2009年元月20日开始到3月底基本结束。
(一)元月20日前,拟定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二)元月24日前县经贸局、城环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08〕141号文件和本方案的要求,向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送达《淘汰落后产能告知书》。
(三)2月10日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县经贸局、城环局被抽调的干部进入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开展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2月25日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2月底前县经贸局、城环局向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正式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决定书》,同时通知电力公司从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向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供电。
四、工作要求
(一)民和县淘汰企业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全力协作,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进行。
(三)县经贸局、城环局要各抽调10名干部深入到企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打消再生产的念头,及早做好淘汰关闭落后产能的准备工作。
(四)企业落后产能被淘汰后,工商部门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城环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收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