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实施培训。市民防教育培训中心接到培训任务后,要及时与主办处室(单位)沟通,把握培训任务、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确定培训科目、培训内容和教材(课件),制定教学计划,安排师资力量,落实培训场所,完善相关保障,报主办处室(单位)审定后执行。市民防教育培训中心要有计划地利用民防现有设施安排培训。各类培训班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4、总结办班经验。每期培训班结束前,市民防教育培训中心要采取一定形式,就本次培训班的培训方式与培训管理、培训内容与课程设置、师资力量与授课质量等,听取学员意见。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各主办处室(单位)于五天内填写《市民防办培训班组织实施情况反馈表》,交市民防教育培训中心。市民防教育培训中心应及时会同主办处室(单位)小结本次培训情况,对照学员意见和建议,分析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并于每季度总结一次培训情况,书面报组织人事处。
三、经费使用
年度业务培训计划所需经费预算由组织人事处申请编制。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民防教育培训中心每半年报财务处核销一次。培训班费用标准如下:
1、依托民防现有设施举办的“走训式”培训班,原则上不收取学员培训费。培训所需费用由市民防教育培训中心按实核销,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2、“驻训式”培训班,每人每天费用标准为400元。除市民防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参训学员外,收取每人每天培训费200元。
3、支付授课教师讲课费。按每节课1.5小时计,专业技术人员讲课费标准为:博士生导师及以上1000元,正高职称800元,副高职称600元,中级及以下职称500元。行政管理人员讲课费标准为:厅局级800元,处级600元,处以下500元。特邀专家最高2000元。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办党组的要求,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精心安排培训计划,坚持按需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强服务管理。主办培训项目的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增强做好培训工作的服务意识,改进培训管理方式,把“准军事化”的要求贯穿于民防干部的教育培训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以优质的服务推动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