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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各区县档案局:

  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档案的管理,发挥民防工程档案在人防战备建设、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民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防工程档案系指在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民防工程档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民防工程档案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管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民防工程档案由区(县)民防办公室负责管理。市、区(县)档案局分别对市、区(县)民防办公室的民防工程档案业务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建设单位形成的民防工程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及时向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民防工程档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保存的档案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报送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的民防工程档案按市民防办公室规定的报送范围进行收集、整理。民防工程档案报送范围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等,具体范围由市民防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在民防网站上向管理相对人公布。

第二章 档案验收

  第七条 未进行民防工程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民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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