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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哈密区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在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进而变为经济优势进程中,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增加地区财政收入、增强财政实力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二)在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勤劳致富或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三)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科学进步奖的获得者,获地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项目的首席负责人,并对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者。

  (五)为推进“科教兴哈”战略实施,在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协作、科技扶贫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者。

  (六)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体育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者。

  (七)在控制人口、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注重安全生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成绩突出者。

  (八)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九)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者。

  (十)在适应市场经济变化,更新观念、自谋职业、自我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者;在为政府分忧排难,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一)在其它方面对国家和人民贡献突出者。

  四、推荐评选的主要程序

  被推荐、评选的先进人物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盖章;属农牧民的,要经过所在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乡党委审核盖章;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的,由同级党组织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属企业管理者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所属工商、地税、国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被推荐、评选的先进人物按上述程序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对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认真核实并认可。如有弄虚作假,要严肃追求有关人员的责任。

  推荐、评选要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不得降低评选标准,不得搞照顾,同时要注意掌握各类人员、民族、性别等比例。各县(市)、各单位推荐参评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确定后,报送“筹备委员会”按差额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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