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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应综合考虑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扩面计划和稽核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利息收入根据目前基金的投资状况和基金在银行账户的余额等因素确定;财政补助收入根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计划确定;转移收入根据本地区上年及近年人员流动情况确定;其他收入结合滞纳金收取情况及其他可预见的收入确定;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根据基金当年收支情况以及各地基金累计结余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应综合考虑上年养老金待遇水平、离退休人数、新增离退休人数、养老金自然增长和补发计划等因素确定;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上年度支出水平、近年平均增长率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根据基金当年收支情况以及各地基金累计结余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基金收支结余(或缺口)是指各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与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之间形成的结余(或缺口)。
  第十三条 各地上解和自治区补助是根据各地当年收支结余(或缺口)、基金累计结余、各地上解和自治区补助比例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基金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确保养老保险费的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将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各地应上解的基金结余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分月用款计划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的说明,根据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支付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严格按照预算进度拨付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资金,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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