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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留存各地基金结余属于自治区统筹基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确需使用时,应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自治区批准动用基金结余弥补收支缺口的,一经查实,自治区将在下年度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双倍扣减。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基金预算内核定的收支缺口,由自治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自治区根据区级统筹的要求和基金结余在各地分布情况确定;各地州市超预算的收支缺口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内负担20%,基金结余负担80%。县(市)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分担比例,由各地州市确定。待地州市、县(市)财政负担部分资金到位后,方可向自治区申请动用基金结余。
  各地州市基金预算内核定的收支结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上解自治区, 具体上解比例由自治区根据区级统筹的要求和基金结余在各地分布情况确定;超预算的收支结余留存各地,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基金收支缺口。
  第十七条 自治区补助各地州市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基金预算,从自治区财政专户按季度拨入各地州市财政专户。各地州市上解自治区的资金,从各地州市财政专户按季度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自治区下达的基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政策性因素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算调整草案,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各地基金预算调整草案汇总,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 基金决算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布置、汇审全区基金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决算表式和时限要求,逐级编制、汇总、报送基金决算。在编制决算报表前,各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核对账目,确保账表相符,做到报表齐全、数据真实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有较全面的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基金决算,由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逐级批复至各地州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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