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2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推动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50445-2008)为依据,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中央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开展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促进基层政权组织切实发挥村庄整治消防安全主体作用,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着力提高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为我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创建目标
从2009年到2010年,用两年时间进行集中整治,力争全区村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达到《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村庄消防工作管理有人抓、规划有内容、宣传有声音、群众有意识、灭火有组织。
三、职责分工
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要求,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村庄整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应当对消防整治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整治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统一检查,统一考评验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推广使用沼气等新型能源过程中做好防火、防灾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火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