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领导小组征地拆迁安置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无合法权属证书的土地和已被征用的土地均不予补偿。
第五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原已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果树和林木不再进行补偿。
第六条 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单位(个人)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第八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按《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执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九条 兴隆镇人民政府为该建设项目的拆迁人,负责征拆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业、国土、建设、发改、财政、房产、林业、公安、司法、公路、水务、自来水、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火车站、石油公司等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证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拆迁顺利实施。
第十条 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拆迁范围是:东起柏树林油麻岩沿320国道,西至大桥溪,北至株六复线,南至320国道,在该基地范围内与规划不符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等为拆迁对象。
第十一条 拆迁期限:自拆迁具体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拆迁完毕。有拆迁合同的在拆迁合同约定拆迁期限内拆迁完毕。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房屋建筑材料、附属物、设备设施归被拆迁人所有。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不成、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房屋建筑材料、附属物、设备设施归拆迁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