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自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土地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暂停办理在规划范围内被拆迁人的房地产交易、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产权发证等手续。

  第十三条 自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土地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基地领导小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现状,擅自改变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主动协助拆迁人搞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三杆”(供电、广电、通讯),由产权单位实施拆除。

  第十六条 门面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人补偿原则上以核准的权证和评估书为依据,当权证与现场丈量不符时,以现场丈量为准。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已出租的未满租赁期限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内与承租人办理好终止租赁关系。被拆迁人需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由拆迁人承担。

  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当在拆迁通告发布后15天内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已抵押的房屋,被拆迁人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0天内将拆迁补偿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相互协商解决有关抵押协议的解除和债务清偿问题。抵押权人和被拆迁人在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协议或因债务清偿产生纠纷的,抵押权人须及时到指挥部办理债权登记,并依法举张优先受偿权,不得影响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

  第二十条 拆迁过渡补助费按拆迁前房屋内实际居住人(不在本房屋户籍内的人除外)每人每月100元进行补偿,补偿时限为10个月,搬家费每户650元,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各200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