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的通知
(晃政办函〔2009〕7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城城区及周边餐饮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公共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发生,确保我县国家级卫生城市申报成功,根据《
食品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湘卫法监处函〔2006〕44号)《关于加强公共卫生消毒开展集中式食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市政府办(怀政办函〔2004〕3号)《关于加强公共卫生餐饮具卫生管理的通知》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城区及周边从事饮食服务的餐饮单位(含托幼机构、学校食堂)从2009年3月15日起开始全面加强公共餐饮具消毒卫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餐饮具必须做到彻底清洗、消毒、保洁。所有餐饮具必须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确保提供使用的餐饮具符合卫生部《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要求。
二、凡对外开展餐饮具消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业务。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中心(厂)的监督与管理,并对消毒的餐饮具严格按规定抽样检测,确保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质量。
三、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
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各级饮食经营户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检查与抽样检测。对消毒设施不到位、消毒措施不落实或消毒不合格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卫生、工商、城管、环保、税务、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广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共同抓好我县餐饮具卫生消毒工作,确保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