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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07〕1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2009年度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城镇居民个人和财政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中小学阶段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100元。
  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儿童和学生及重度残疾的儿童和学生(限1-2级),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
  (二)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成年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80元。
  (三)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80元。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限1-2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除外)。
  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办法与正常城镇居民相同。
  (五)其他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220元。
  二、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精神,决定于2009年开展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凡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城镇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元,中小学生及儿童每人每年缴纳2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包含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参保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缴费,由县医保中心统一到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大额医疗费用支付年度内最高限额为70000元,甲乙类药支付比例为60%,丙类药品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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