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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三、参保缴费时间和办法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缴费,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5月31日一次性缴纳200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本年度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予办理补缴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下一缴费年度的7月份开始享受。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民政或残联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三)2008年底前已经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到原参保缴费单位办理2009年度缴费手续。
  (四)在校的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儿童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2009年1月1日起参保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由2008年的25000元提高为30000元。支付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由原50%提高为55%,个人自付45%;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由原60%提高为65%,个人自付35%;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金支付由原70%提高为75%,个人自付25%。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一年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提高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不变。
  (二)继续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每人每年定额包干补助30元。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只限参保居民当年使用,不结转下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安排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身份的界定;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核定;县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的核定;县发改局、物价局、审计局、药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体推进。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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