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600元;剖腹产增加200元。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标准执行。
(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终剩余基金使用上可采取特惠和普惠相结合的办法,对年度内个人医疗费负担特别重的住院患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暂由县(市、区)确定,可为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在社区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风险调剂金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并用于弥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5%的比例提取并上解,风险调剂金的规模达到年筹资总额的15%后,不再继续提取。
第二十二条 符合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进行资格审核和异动变更。户籍不在本统筹地区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向定点医疗机构交验本人《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转诊手续,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未经审批擅自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急诊、抢救重危病人可以直接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诊登记手续。
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剩余部分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