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公示;政府各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拟实施重要事项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
第九条 重要事项公示应包括的内容:
(一)拟公示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起止日期;
(三)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四)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第十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执行上级的各项重要事项,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本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要事项,公示组织机关应当在确定重要公示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十二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广泛收集和归纳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机关要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采纳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政务落实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并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报告应作为县行政机关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告方式参照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