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2 本级响应工作
(1)实行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
(3)指挥机构加强会商、分阶段部署工作,按照抗旱预案启动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做好抗旱工作;
(4)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随时通报旱情及灾情;
(7)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6.8 干旱预警及应急响应结束
旱情得到缓解,干旱情形全部消除或减轻,经县防办报自治县防指批准,可向社会发布结束干旱预警和应急响应或降低一级预警和响应。
7 灾后处置
7.1 灾民救助
干旱灾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深入灾区为灾民提供有效的救济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轻灾民的损失和困难。
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提供必要的救助,以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病能得及时到医治。
建设和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抗旱用水的调度供应工作,为受灾城乡灾民提供生活供水、生产用水保障。用水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切实把保障灾民的生活用水放在第一位。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拨抗旱救灾资金,以便灾区特别是经济特别困难的灾民度过难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干旱区域的灾情、抗灾救灾情况,为制订救灾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农业部门应派出强有力的农业技术力量深入灾区,指导和帮助农村灾民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7.2 损失及效益评估
干旱预警和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乡镇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对干旱灾害原因、旱灾损失、旱灾影响、抗旱效益、处置效果等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并上报自治县防办,由自治县防办汇总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县防指、柳州市防指。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抗旱经费的筹措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受旱地区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开展抗旱自救,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抗旱资金,用于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以及遭受严重旱灾乡镇的应急抗旱补助;此外,还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为灾区慷慨捐助,支援灾民度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