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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岫政〔2010〕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并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政策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现就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
  二、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资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由参保人每年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按年缴纳,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村集体补助
  参加新农保人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是否给参保人员参保补助及每年的补助标准,但补助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个人缴费的50%。村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一并缴纳,村集体补助可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补助,也可在个人缴费额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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