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县城区环境卫生保洁实行分块到单位落实的制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具体责任区由负责单位进行清扫保洁;
(二)除融水镇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清扫保洁。
(三)各工业区、生活区、开发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清扫保洁;
(四)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城乡结合部融水镇以及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违反本规定,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临街店铺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违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随地过街道乱扔冥纸、燃放鞭炮等以及其它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违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