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它督促检查活动。
第四十一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有关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办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办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四十二条 收到国家、省、市领导和县委常委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六章 工作作风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有效指导各项工作开展。领导下基层应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得扰民,不允许超标准接待。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长、副县长不参加一般的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不题词。特殊情况需报请县长审批后统筹安排。县政府领导一般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特殊情况,须经县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要带头树立良好的形象,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需要提请县委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需经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方可上报。